张俊锋律师办理污染环境罪成功缓刑案例——无资质非法处置危险废

张俊锋律师办理污染环境罪成功缓刑案例——无资质非法处置危险废
张俊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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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锋律师办理污染环境罪成功缓刑案例——无资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煤焦油


案号

(2025) 鄂 x'x'x 刑初 137 号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为牟利意图从煤焦油中提取油品销售。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严某安排业务员联系到有危废处置资质的某环保科技公司,双方商定借用资质收购危险废物煤焦油,运至环保公司不卸货后直接拉回贸易公司储存加工,每吨支付 600 元 “资质使用费”。

2024 年 3 月至 4 月,贸易公司以环保公司名义与四家陶瓷企业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先后收购煤焦油10 车共计 345.59 吨,存放于储油池、油罐拟提炼销售。案发前,已主动运回27.52 吨至有资质环保公司合法处置,案发时实际储存318.07 吨。后因环保督查及群众举报,涉案煤焦油被全部查封。经鉴定,案涉煤焦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严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消除环境风险。


辩护思路(张俊锋律师)


定性无异议,但数量应扣减已合法处置部分总数量 345.59 吨,案发前已运回有资质单位处置 27.52 吨,应按318.07 吨认定,更符合客观事实。

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尚未完成提炼、销售等完整处置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

坦白 + 认罪认罚,依法从宽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大幅从宽。

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严某非犯意发起者、非具体业务联络实施者,未实际获利,仅因系法定代表人被追责,属于罪责较轻主犯,可酌情从轻。

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自愿配合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合法处置,积极消除环境风险,主观恶性小。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严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要点


无资质收购、储存、加工危险废物,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 100 吨以上即属 “情节严重”。

污染环境罪不要求实际发生污染结果,非法处置行为本身即侵害环境法益。

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均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单位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宽处罚,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

律师点评

张俊锋 律师

本案是污染环境罪(未遂)争取缓刑的典型成功案例,对危废相关企业与负责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危险废物 “资质挂靠、出借” 一律入刑风险极高,企业切勿心存侥幸,必须全流程合规。

污染环境罪 “轻结果、重行为”,即便未泄漏、未排放,只要非法处置达到数量标准即构罪。

未遂、坦白、认罪认罚、主动处置危废是缓刑关键辩点,越早认罪、越早止损,从宽幅度越大。

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虽被追责,但地位作用较小、未获利、未造成实际污染的,仍有机会争取缓刑。


风险提示:涉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务必提前做好刑事合规审查,避免民事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一旦涉案,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8 条、第 346 条、第 23 条、第 67 条、第 72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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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21: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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